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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日期:2007-3-6来源:作者: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拘留时违法,如超期拘留等,则构成对公民人身权的侵害,对此应给予赔偿。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者为防止违法犯罪排除危险等采取的强制手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行政赔偿。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在不具有行政拘留或行政强制措施权限,或虽拥有上述权限而越权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其特征在于非法,指国家根本无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无此职权而擅作主张,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国家对此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暴力殴打行为是明显、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国家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以何种方式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只要与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相关联,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不应当使用而使用,使用种类选择错误,使用武器警械与被实施者的行为不相适应等,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此项属于概括规定,凡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均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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